很多农民自发的资金互助组织由于未经监管部门的前置性审批,采取“先照后证”的模式开展社员资金互助,即仅在工商部门领取了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没有申请到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而被某些人视为在“打擦边球”。
所谓“打擦边球”,就是说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在钻法律的空子。这个理要是不讲清楚,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就理不直气不壮。
理由一:法无禁止,政策鼓励

图为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
农民合作社在社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受政策鼓励,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创新,从2004年开始,历年的中央1号文件(2011年除外)都鼓励农民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2014年中央1号文件更是明确提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2015年的中央1号文件,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民信用合作。2016年中央1号文件: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按照“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所有规范性文件在下发之前都要经过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如果说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是违法行为,那么就意味着党中央、国务院“违法”了。

理由二:法律保护,经营自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规定的信用合作就是现在中央推动发展的农民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组织。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也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说明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有经营自主权,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民合作社为了满足社员生产生活的需求,在社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完全属于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范畴。
由此可见,农民合作社拥有在本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的经营自主权,不应被非法剥夺。
理由三:内部互助,非公开性
农民依托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主要是为了满足社员的生产生活需求,是社员之间的信用合作,是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属于社员内部的互助行为,并不具备公开性。
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判定资金互助社的合法边界,提供了五条标准,即坚持社员制,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和服务对象,都是合作社社员;封闭性原则,作为一种相互制的金融活动,不对外开放;不对外吸储放贷,使得资金在合作社内部封闭运行;不支付固定回报,不能以承诺高息的方式吸收存款;社区性,政策鼓励和推动社区性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
只要坚持以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为组织基础,按照上述五条标准进行资金互助活动,应该都在合法范围内。
“李鬼”搅局,打“擦边球”的是他们
近年来,假借合作社名义或以合作社组织形式进入农村市场吸收公众存款或诈骗集资的乱象,带来了资金互助社合法与否的判断难题。“玉米牌大米”“李鬼打跑李逵”等现象,不仅挤占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空间,也带来“孩子”和“脏水”如何区分的难题。

“李鬼”们钻了法律的空子,打起了“擦边球”,希望国家尽快出台农民信用合作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监管部门,打击非法集资,为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来源:谢勇模 北京农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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